实现庭审功能和价值目标,需要一种合理的结构和机制,其构成要素即庭审的原则,即“指定方向,但保留余地的‘最优化规定’”。作为一个原则体系,庭审原则可以具体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构造庭审格局,形成审理基础的结构原则;二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遵循的操作性审理原则;三是法官裁决案件应当服从的裁判原则。作为一种“三方组合”,庭审的结构原则含:1、法官独立。法官在审判中不受干涉,只服从法律。2、法官中立。一是利益规避;二是角色分离;三是法定法官。3、司法至上。法官因裁判职能和结构地位,对诉讼过程有权威性作用并生决定性影响。4、诉辩平等。要求平等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被告人成为诉讼主体并获得诉讼关照;辩护权的肯定和保障是诉辩平等的重点。刑事庭审的审理原则包括:1、审判公开。尤其应妥当处置审判公开与相关利益的冲突:一是根据公共利益需要限制公开审理。二是实行局部不公开的审理制度。三是在审判公正与新闻自由的冲突关系中,对审判公开的方式作适当选择。四是建立诉讼笔录的公开制度。2、直接言词。要求实际上的法官“在场”而非缺位,要求口证辩论。3、辩论质证。审判须以双方的攻击防御为基础,采用抗辩举证和质证。4、集中审理。审判应持续进行,一气呵成,以实现迅速审判和正确裁判。刑事庭审的裁判原则包括:1、诉判同一性。要求法院审判受起诉范围的限制。2、证据裁判。刑事裁判须以事实为根据,而认定事实,应凭证据,3、依法裁判。反对任何枉法的、违法的,以及无法律根据的任意性裁判。四、有利被告。在信息有限而存在多种可能的情况下,应当作出“疑义有利于被告人”的选择。其意识预设是:宁纵无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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