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审的结构可分为前现代结构与现代结构。前现代结构包括1、弹劾式与纠问式结构;2、前现代的混合式结构。3、反理性的特别审判结构。反理性结构的特征是法官不独立;采用非人道和反理性的方法获取供词和证词,并将其作为定案根据;任意的,无程序保障的庭前羁押;先入为主,有罪推定;被告人丧失了主体地位,并无辩护和辩解的权利。现代刑事庭审结构在具有符合理性的一些共同特征的基础上,可分为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审判结构,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审判结构,以及所谓“混合制”结构。在客观真实、诉讼公正、诉讼效率以及对诉讼条件和资源的要求方面,不同结构具有不同的功能。在制度借鉴方面,要认识所得往往和所失相伴,审判方式“混合”后仍具有一种基本倾向和特点,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向当事人主义借鉴是一种更为普遍的趋势。
我国新的庭审结构(即庭审方式)在庭前程序、庭审程序、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审决机制等方面均具有独特性,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混合式庭审方式,可以说是中国传统和固有的制度因素、现代职权主义以及当事人主义三大要素的揉合。研究我国庭审模式必须注意我国庭审制度的运行条件和背景。在我国借鉴当事人主义的庭审制度改革,将受到本土资源的顽强抵抗、限制和改造,其中包括文化、政策、制度和实际资源的四大限制。造成不彻底的实质化、不充分的对抗性、不完全的平等制以及不够规范的操作方式。而运行中的最大矛盾是控辩式程序与追求实质真实的冲突。改革完善庭审制度的目标模式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灰色模型,改善的主要路径是磨合、调合与局部和全局的整合。
庭前程序的改革向贯彻排除预断原则迈了一大步,同时照顾了新旧制度的衔接以及司法的现实,但仍存在排除预断的立法意图未达到,庭前法官了解案情不全面可能造成“预断的扭曲”,庭前审查的内容不确定,以及实体审查不能排除而可能导致新的“庭审走过场”。根据存在的问题、目前的条件,借鉴国外的制度,可实行“三步走”的庭前程序改革。第一步是实行全面移送材料、建立审前讨论会制度等改良性措施;第二步是借鉴“起诉状一本主义”,减少材料移送内容,实行基本的程序审;第三步是待条件成熟,建立预审制度,并且实行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相分离,切实贯彻排除预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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