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证调查是庭审调查制度的难点和重点。应通过改善作证环境、增强制度刚性、强化书面证言、确立免证制度等强化和完善证人作证制度。鉴于司法的现实需要,应当规范书面证言的运用制度。对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书面证言的使用,应当根据诉讼的原则和现实的情况同时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确定合理可行的规则;对书面供证与当庭供证相矛盾时书面供证的运用也应当作出规范,在被告人或证人出庭的情况下书面供证可以作为弹劾证据,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作为独立证据。交叉询问是我国庭审制度改革后原始人证调查的主要方法,但由于制度背景的制约我国的交叉询问呈现出自身的特点,如范围和效力有限、多极化、“和合”性以及属于“技术方法型”而非“权利技术型”。完善交叉询问制度须设置运行条件,把握对抗限度,尤其要确立适当的交叉询问规则。如询问相关性规则、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意见规则、反对复合性问题及其他可能导致混乱的问题的规则,以及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等。
法官作为庭审的主持人和裁判者,是庭审的灵魂。法官的庭审权力包括诉讼指挥权、事实查证权和实体判决权。法官诉讼指挥权包括庭审引导权、规则维护权和秩序维持权。法官还具有事实查证权,承担查证责任,但不承担证明责任。法官在事实查证方面应当以听证为主,职权调查为辅。法官当庭一证一认一般限于证据的可采性;对证据的证明能力一般应采用综合认定的方式,而综合认定又可分为当庭综合认证和不当庭综合认证(以刑事判决认证)。法官庭外调查核实证据,作为其职权运用的一种特殊方式,应当遵循法律的限制。在两难的情况下,对证人的询问可以采用庭外开庭的特别方法解决。法官庭外调查所取证据应当再经庭审。由于辩论原则和辩护原则的限制,法官不能随意确定和改变罪名从而造成“突袭裁判”。说理不足是我国多年来制作判决的通病,为保证判决的理性和正当性,制约法官自由裁量,刑事判决应当从事实论证和法理论证两个方面加强判决理由。包括改革制判方式,论证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重点说明证据和事实上的疑难之处;可借鉴“对话——论证”的法理分析模式,判决制作应说明案件性质的判定根据,对情节和双方诉讼意见有合情合理的分析,必要时对法律适用应当有具体的分析和说明。判决书制作因案而异,详略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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