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混业经营大环境下,银行保险合作对我国保险公司来讲既是机遇又是挑战。银行、保险业加强合作,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虽然保险公司和银行都认识到了银保合作的重要性,且纷纷进行了积极的合作,但是业务发展刚刚起步,其中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解决。银保合作市场空间的开发,需要我们在借鉴国外银行保险成功合作经验的基础上,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政策和策略,保险公司和银行加强联合,开展深层次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壮大我国金融实力,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水平,推动我国银行保险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前景可观。
现今“银行保险”(Bankassrance)这一名词已为人们所广泛运用,银保融通的趋势已经成为世界金融保险市场中的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经济现象。
银行保险
银行保险指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银行既可以通过设立自己的保险公司直接销售保险产品,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中介人代理保险产品,还可以与保险公司建立合资公司经营保险产品。
对保险公司而言,银保合作为其提供了发展机遇:
第一,保险公司可以有效利用银行的固定而又广泛的机构网点扩展业务,银行拥有大量的客户群体,保险公司在与银行的合作过程中,可以通过银行推荐险种,再通过自身的优质服务取信于社会,取信于客户,促使银行的客户同时成为保险公司的客户,较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不仅可以解决目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足的问题,且具有较低的销售成本和管理成本。
第二,银行拥有卓越的晶牌,良好的信誉和客户关系,借助银行的晶牌与形象优势,保险公司将有效缩短其产品和广大客户之间的距离,相当于对银行已有的基础客户群体进行再开发。目前,银行保险正逐步成为我国个人寿险的一条重要销售渠道,并已为保险公司带来了可观的回报。
第三,可以降低分销成本,使用金融网络的人员利用柜台使保险公司产品营销的成本降低,而且不必管理销售人员。还可以充分利用银行资金结算的优势,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对客户而言,客户可在单一销售网点同时购买银行和保险产品,由于银行网点普及,所以极大地方便了客户购买,更重要的是,由于银行保险的销售成本比同类保险产品低得多,银行保险产品的价格也比同类保险产品要低。客户是保险创新的动力和源泉,更是保险创新的最大赢家。
国外银行保险发展
银行保险自1973年诞生于法国以来,已经风行整个欧洲。事实上,在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发达国家,银行保险占寿险市场比率均达到了50%以上。在香港,几乎每家银行都销售保险产品。日本也颁布了法律,规定从2002年开始允许银行业代理销售人寿保险。
长期以来,世界各国对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管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金融领域严格分业经营的界限正在被打破,特别是经济金融比较发达的国家,金融一体化经营的趋势十分引人瞩目,银行和保险业之间业务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取得了很大成功。据有关方面的统计,欧洲46%的大银行拥有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附属机构。德国63%的保单来自银行的代理销售。英国于1986年10月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日本于1994年开始了金融改革,两国率先进行了金融法律制度的改革,确立了银行业、保险业之间参股和业务渗透的合法性。继而美国有关立法当局经过长达6年的讨论,终于在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取代了长期作为美国金融管理的立法基础《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正式结束了美国银行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历史,开始进入金融业混业经营时代。
中国的银行保险
1.我国银行保险合作的形势
1996年以来,由于我国保险市场主体明显增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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