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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改革发展的趋势及策略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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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深化改革,为这类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更宽松的政策环境。

  早在80年代初,从政策上就明确提出恢复供销社“三性”,还社于民。然而,经过10余年的努力,把供销社改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并没有达到。供销社目前面临着“三个不承认”:即农民不承认供销社是他们自己的组织;政府不承认供销社是官办的企业;供销社职工也不承认供销社是农民的组织。看来,试图把供销社在整体上改造为新型合作组织的政策目标是难以实现的。可以考虑适当对供销社体制改革的目标进行修正。有条件的供销社可以改造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而大多数供销社在改革目标上设定为盈利性的非合作制性质的企业组织可能更为恰当。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也面临着与供销社同样的问题。

  日本“农协”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日本“农协”不仅是农民经济利益的代表,而且也是农民的政治利益代表;它既是合作经济组织,也是行政辅助机构和政治团体。借鉴日本“农协”的经验,我们可以在一些地区试办为农民提供包括信用。供销、技术推广等在内的综合性服务的合作社。

   
 

  借鉴国际经验,总结历史教训,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农民经营主体和财产主体的利益,不“归大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农民入社退社自由,不搞强迫命令;坚持“民办、民管、民利”,不搞行政干预;对社员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

  目前各种类型的合作组织普遍存在规模不大,发展速度不快,管理制度不健全,改组、解体过于频繁,稳定性较差等问题。合作社难以获得全面发展,根本原因在于,没有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适宜的政策环境,特别是有关合作经济的法规建设严重滞后。从合作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看,在宏观上存在着许多严重阻碍合作经济发展的因素。例如,粮、棉等大宗农产品一直保留着相当程度的部门垄断,许多主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也由国家垄断经营。这就排除了农民合作组织合法涉足这些产品购销的可能。而国家对农村金融的控制更是严厉,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难以获得适宜的土壤。从合作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看,中国迄今仍没有一部合作经济法规,在中国企业法人注册类型中没有合作经济的位置。由于合作经济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使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既不利于维护其自身的利益,也不利于规范其行为,维护其它市场主体的利益,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中国现有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社区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社和信用社等,不同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差别很大,很难用一部统一的法律来对它们进行规范。应根据其不同特征,逐步加以法律规范,当前,迫切需要制定专业合作社法,在法律上明确其财产关系和责任制形式等。


  七、粮食流通体制:从“双轨制”到市场化

  中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建立主要由市场调节的粮食购销体制。这种新的粮食体制,包含着两个基本方面:一是粮食体制要进入市场经济轨道,这是由粮食也是商品决定的;二是粮食市场要在政府调控下运行,这是由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以及中国特殊的国情、粮情所决定的。借鉴国际经验,这种粮食流通新体制需要具备以下四个基本特征:第一,要有竞争性的粮食市场主体和完善的粮食市场体系。第二,要有健全有效的储备调节和保障体系。第三,要有健全的法制体系。第四,要有发达的粮食储运体系。

  1998年出台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没有使中国粮食流通的市场化改革有实质性进展。这个改革方案虽然也提出要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政企不分这一深层问题,但由于它继续强化国家垄断的粮食收购体制,因而与主要由市场调节的粮食购销体制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新的粮改方案更侧重于解决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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