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代理关系与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源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由此产生的代理关系问题。它是一种契约制度,通过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形成科学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以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力关系,促进他们长期合作,以保证企业的决策效率。
公司制企业是具有代表性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它与其他类型的企业主要有两点区别:一是在法律形式上,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法人作为一个独立人格对公司财产拥有法人所有权,法人财产是一种具有明晰产权边界的独立财产;二是在机制上,公司是契约关系的总和。在公司契约关系中,出资者与董事会之间是一种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则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出资者、董事会和经营者共同组成的组织结构即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就出资者而言,委托代理并不意味着出资者将企业的全部控制权都交付给经营者,只是被动地等待实现资本增值的目标,相反出资者享有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和资本收益等资本所有权,这正是出资者财务的权利基础。与此相适应,经营者对出资者投入企业的资产拥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等经营权,这就成为经营者财务的权利基础。因此,企业财务随着企业控制权的分化,而分成为出资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两大部分,出资者财务的理财对象是资本,经营者财务的理财对象是资产。
财务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出资者和经营者是通过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联系起来的不同的利益集体,其行为动机和目标选择经常会出现偏差。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因素的存在,出资者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出资者必须建立起对经营者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只有在相应的制约机制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减小预期偏差。这种制约机制包括企业内部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以及企业外部的法律体系、市场体系的制度约束。从具体内容看,资本融资决策、长期权益性投资决策和股利决策等都属于出资者财务问题;出资者还应加强对经营者财务的管理,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从而使经营者理财目标和出资者理财目标保持一致。
二、公司治理结构与理财目标
理财目标是理财主体意志的体现,是理财主体在特定的理财环境下,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所要达到的目标。在确定现代企业的理财目标时,要综合考虑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等问题,治理结构内容的不同决定不同的理财目标。
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制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分配的。出资者一般只拥有财产的归属权,而财产的占用、使用和支配权往往是由经营者来掌握的。在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出资者依法拥有公司的最终控制权。因此,企业的理财目标往往被界定为实现出资者财富的最大化,保证出资者财富的不断增长。
随着公司制企业的发展,企业的治理结构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而随着资本市场发展,公司制企业股权极度分散化和股票充分流动性问题突现,企业的出资者变得完全不确定,出资者常常在资本市场上扮演着“投机者”的角色,他们只关心股票价格的浮动差以及资本价差所蕴含的套利机会,并不都关心企业的前途,而企业的经营者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甚至事实上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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