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齐
俄罗斯独立后于1992年7月10日颁布了第一部《教育法》[①a]。由于俄社会生活和经济状况的变化,该法未能得到切实执行,有些条款虽然付诸实施,但效果不佳,甚至产生负面作用。有些条款根本没有兑现。为了使这部《教育法》更好地、更全面地反映俄罗斯的国情和民情,俄政府早在两年前便组织人力,着手对该法进行修改补充。经过修改补充的《俄联邦教育法》[②a](以下间称新教育法)于1996年1月23日颁布生效。
新教育法与原教育法在总体结构上没有什么区别,但修改增删之处不少。现就其中的某些重大修改谈谈俄教育改革若干动向。
一、允许私人和社会力量办学,但不降低质量要求。就办学体制而言,俄罗斯有三种类型的学校:一是由国家权力和管理机关办的国立(公立)学校,二是由地方自治机关办的地方学校,三是由个人和社会组织及宗教团体办的非国立(私立)学校。此外,还有多方(包括跨国)联合创办的学校。
这并不是说,现在俄罗斯任何人、任何组织想创办学校就可以创办学校,而是要按教育法规定的程序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只有通过鉴定,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学校,才有权进行教学活动,才能得到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拨款。即使是非国立学校,如果通过鉴定,获得国家认可,也有权获得国家或地方拨款,而且其数额不低于所在地区同类国立或地方学校的拨款标准。有些学校如军事院校和为有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开办的特殊学校,按新教育法规定,其创办人只能是俄联邦政府和联邦或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
为了保证办学质量,新教育法规定,老学校每五年进行一次鉴定(相当于我国的教育评估),新学校的第一次鉴定应根据其申请在其第一届学生毕业后进行。条件是其毕业生的总结性鉴定成绩良好者不得少于50%。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办学机构的教育内容,毕业生的培养水平和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教育标准的要求,并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承认或取消对被鉴定学校的认可。
目前俄罗斯有国立高校553所,非国立高校200所(其中141所已通过国家鉴定并获得办学许可证)[③a];普通学校7.02万所,其中非国立学校550所(占1.3%)[④a]。据1994年初统计,非国立学校为447所,其中有权从事教育活动的为380所,被国家认可的85所,拥有预算拨款的168所[⑤a]。
二、教育领域仍以公有制为主,禁止教育机构私有化。关于教育机构私有化问题,原教育法规定,只要创办人作出决定,国立和地方教育机构便可实行私有化。为此,俄政府还于1994年9月13日颁布了《俄联邦教育领域非国有化非垄断化法(草案)》[⑥a]。新教育法否定了这一原则,它不仅禁止国立和地方教育机构私有化(非国有化),而且也禁止归国立和地方教育机构管理和支配的生产及社会基础设施(其中包括住房、宿舍、门诊所等)私有化。这便从法律上保证了教育机构财产的公有制。新教育法还规定,国立和地方教育机构既有权长期无偿使用归其所有的土地,也有权出租归其所有的土地,但所获租金应用于保证和发展本机构的教育事业。
三、实施免费教育,从经济上保证公民享受教育的权利。俄罗斯普通教育分三个阶段:初等教育(小学)、基础普通教育(初中)、中等(完全)普通教育(高中),其中基础普通教育为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分四个阶段,即初等职业、中等职业、高等职业(高等教育统称)和高校后职业教育。一般国家只是对义务教育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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