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关于历史园林的《佛罗伦萨宪章》已经公布20年了,但是在我国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期特发表有关解读《宪章》的论文及作者为本刊重新翻译的《宪章》文本,供大家共同学习、研究并遵守。
1964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著名的《威尼斯宪章》,成为此后国际上古迹保护的权威性文献,它所确立的文物古迹的价值观及保护这种价值的方法论,为人们普遍服膺,迄今不失其先进性和成熟性。
从《威尼斯宪章》伊始,历史古迹的概念从纯粹的建筑古迹被扩大了,人们将那些能见证“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富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包括城市、园林、历史地段等亦纳入古迹范畴。这种理念的形成无疑对历史园林的保护有重要的意义。1981年5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与国际风景园林师联合会共同设立的国际历史园林委员会在佛罗伦萨召开会议,起草了一份历史园林保护宪章,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于1982年12月15日登记作为《威尼斯宪章》的附件,即《佛罗伦萨宪章》。宪章开宗明义地指出:“作为古迹,历史园林必须根据《威尼斯宪章》的精神予以保存。然而,既然它是一个'活'的古迹,其保存亦必须遵循特定的规则进行,此乃本宪章之议题。”
《佛罗伦萨宪章》产生迄今已20年了,作为国际上关于古迹和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系列重要宪章和公约之一,用以具体指导园林领域内的历史古迹保护。这里,参照《威尼斯宪章》保护古迹的原则和方法,解读《佛罗伦萨宪章》关于保护历史园林——“活”的古迹的原则和方法,对其整体思路和各条文间的逻辑做些梳理,以增益对宪章精神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就《佛罗伦萨宪章》对于我国历史园林保护的指导性和适用性略作探讨。
1 针对“活”的古迹的理性策略
园林,“近乎理想化的世界意向”,在形态上有唯美倾向,但一旦随着岁月的流转有幸成为历史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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