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运作体系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
摘 要:在政府的各个层次上都有各种发展规划。联邦政府的规划以各种方式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社会。在土地使用规划方面,联邦政府只能决定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的使用,而没有权力来管理其它用地。
一、发展规划
在政府的各个层次上都有各种发展规划。联邦政府的规划以各种方式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社会。在土地使用规划方面,联邦政府只能决定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的使用,而没有权力来管理其它用地。州政府也通常运用州宪法或其它特别的法规而将除了州所有的土地之外的土地使用管理权下放给地方政府进行管理。城市和县的地方法规在招待所在州的法规和地方宪章的同时也就确定了规划的范围。根据联邦政府各项计划的要求,如果地方政府想要获得联邦政府的项目资助,就必须先编制综合规划,并表明该项资助有利于实现规划目标。
州的立法通常都要求地方编制综合规划(comprehensive),并确立了该类规划的作用范围。如加利福尼亚州的《保护、规划和区划法》(Laws Relating to Conservation, Planning and Zoning)就指出:“每一个规划委员会和规划部门都应编制并审批综合的和长期的规划,这些规划应当是有关于城市、县、地区或区域的以及尽管是位于边界之外的但委员会认为与规划有着密切关系的物质发展(physical development)”。规划机构在编制规划过程中所收集的资料、研究成果及提出的规划建议必须提交由公众参加的定期研究会议进行讨论和确定,在提交给规划委员会和立法机构决策之前还必须召开正式的公共听证会。
在美国,涉及到州、地区和地方事务的规划都由州和城市、县进行颁布和实施,联邦政府通常是被排除在地方事务之外的。因此,城市和区域的规划和实施由地方政府作出决定而无需州和国家机构进行复审。各个州的规划审批过程是不同的,尽管有些城市为了更好地实施规划,会由立法机构对综合规划进行审批并由市长签署对规划的批准,但在大多数的州,综合规划是不必经立法机构审批的,而是由规划委员会来承担这一职能。在州的授权法中一般都规定了规划委员会审批综合规划的过程和程序,如在审批之前必须进行公共听证会,审批时规划委员会的投票数等。在各个州的授权法中对批准后的综合规划的效用也有明确规定。根据这些法规,有关于社区发展、再开发、社会公共设施的改进及其预算等决定都应当与综合规划的原则和内容相符合,而且必须明确阐述这些决定所可能的结果与规划目标实现之间的关系。许多州的土地使用法不仅要求编制综合规划而且还要求定期对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和修订,如果地方政府不执行这样的要求,区划决定会遭到州政府向州法院的检控。而且这也会得到了法庭的支持,并将综合规划作为相关司法实践的依据,由此而确立了城市综合规划的法律地位。
综合规划在对社区未来发展进行全面安排的具体项目和计划,这些项目与计划的目的在于综合规划作为一个整体是无法在短时期内完全实现的,因此需要从时间和环境上提供保障。能够将综合规划与具体的发展计划结合在一起的是各种类型的具体规划。这些具体规划通常都将区划法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详细的开发规范和其它的法规规章因素结合成为一个整体,以适合特定地区的具体要求。这类具体规划有多种类型,各个城市对此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而是在实践过程中根据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而予以选取,主要类型包括基础设施规划(capital facilities planning)、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和社区发展规划、交通规划、经济发展规划、增长管理规划(growth management planning)、环境和[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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