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法律法法学理论 -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
Study on the Rule against Hearsay
【摘要】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关键词】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例外;证人作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吸纳了英美对抗式的庭审方式,法庭审理过程而然就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然而,由于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的部分基本未作改动,特别是与对抗式庭审相适应的证据规则尚告阙如,因而,的刑事审判不得不面对操作性规则缺乏的困境, 举证、采证、质证和认证程序都在一种相对无序中进行。制定相应的证据规则,以规范法官审查运用证据过程,已经成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证据规则来源于英美法系证据制度,因而在制定我国证据规则的时候,必须先从理论上英美证据规则的深刻内涵,解析其对程序运行的基本功能,才能结合诉讼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为我所用。诚然,在证据法立法的酝酿过程中,证据规则的研究已经成为学术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在近几年的研究中,诸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似乎已成老生常谈,但是对构成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证据规则之一(曾被称为“英美证据法之基石”)的传闻证据规则,却鲜有人涉足,探讨也不够深入。然而,该规则对于完善我国诉讼制度和改革证据制度的现实意义却不容忽视。在本文中,我们将以传闻证据规则为研究对象,试图在深入阐释该规则的基础上,以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为背景,探讨借鉴该规则的现实可能性。
一、传闻与传闻证据:语义之解析
(一)传闻、传闻证据
传闻,在日常的语义中是指“辗转流传的消息”(据《高级汉语大词典》),相当于“风闻,谣传,道听途说”(据《英汉词典》)。 作为法律用语的传闻(Hearsay)一词来源于英国判例法。在普通法,关于传闻的定义,英美学者曾经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美国学者曾作过统计,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颁布之前,关于传闻的定义竟有上百种之多,但没有一个定义能为大家所接受。[1]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c)项规定:“‘传闻’是指除陈述者在审理或听证作证时所作陈述外的陈述,行为人提供它旨在用作证据来证明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可见,传闻一般是指庭外的陈述。“传闻”一词是作为证据来源意义上讲的,一旦作为证明方式提出,即为“传闻证据”(hearsay evidence)。当然,这里的“证据”并非在“查证属实的事实”的意义上使用,而是作为“证明材料”或“证明的根据”来[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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