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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MP3相关的音乐著作权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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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诉讼官司将三者捆绑到了一起,随着官司的不断升级和蔓延,不仅三企业的自身命运跌宕起伏,而且围绕MP3是否合法、是否侵权等一连串问题,使得创新科技与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冲突正式走到了前台。让我们看一下MP3法律争讼的由来演变:

  其实,自98年3月MP3.com网站成立以来,美国的唱片业者就对这种所谓“免费的”“资源共享”性质的商业活动表示了极大的不满,因为存储在该网站上的数十万首歌曲分属于美国唱片工业协会(简称“RIAA”)下属的各大唱片公司,如百代(EMI)、索尼(Sony)、宝丽金( Polygram)等。MP3.com火爆异常的访问量无疑造成了传统唱片消费群体的大量流失,而且使唱片公司每年将损失近50亿美元的收入。因此,当生产音效卡起家的Diamond公司开始销售播放MP3随声听时,98年10月愤怒的RIAA一举将Diamond公司告上了加州法庭。由此拉开了美国唱片工业协会与MP3生产、经营与播放者之间生死抗争的大幕。

   [案例一]美国唱片工业协会诉帝盟公司MP3随声听违反著作权法

   RIAA的诉请理由是:Diamond的行为违反了美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章第十七条,其生产之Rio属于1992年美国家用录音法(Audio Home Recording Act of1992,即美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章)所定义的数字录音设(digital audio recording device)之一种,因而要求法院暂时禁止Diamond销售该随声听的行为。1

  而被告Diamond对此提出反驳,认为Rio的功能只是单纯地将已经压缩的音乐文件重新播放(playback),与美国家用录音法中的“独立的录音功能”(“independently capable of making recordings”)的规定并不相同,因此,Rio不算是一种录音设备。加州法院对此作出否定回答。因为,一则从法条文字上看,并不要求数字录音设备的录音功能必须独立运作2;二则,采用被告的辩解说法,将会违反家用录音法保护著作权人的立法目的。

  法院最后的审理结果是:虽然,Diamond销售Rio的行为确有可能造成对音乐著作权人的损害,因为,根据家用录音法的规定,任何生产数字录音设备的厂商都必须在其生产的设备中装置复制管理系统(serial copy manegement system)或其他具有相同功能的系统,以避免数字录音文件遭不法盗录。故裁定被告应向美国著作权局提存一定的权利(royalty),以便将其分配给相关著作权人,用以弥补权利人因消费者自行使用数字录音设备后可能带来的音乐作品销售减少的损失。但是,对于原告来说,其将受到的伤害并不是“不可恢复的损害”(irreparable injure),故驳回了RIAA要求法官对被告核发暂时禁止令的请求。

  虽然,这一回合以MP3阵营中的帝盟公司胜诉而暂告一段落。但紧接着,为抵制网络音乐著作权遭受不法盗录的侵害,RIAA于98年12月15日宣布与五大唱片公司及IBM公司合作,计划推出一套从网络下载音乐的标准格式EMMS3以对抗 MP3。倘若其他厂商仿效帝盟的做法,RIAA将继续诉诸法律以解决问题,除非该厂商保证其播放的MP3格式文件都经过著作权人的事前同意。与此同时,五家应用MP3技术的生产厂商(Diamond ,GoodNoise ,MP3.com,MusicMatch ,Xing Technology)4,也在积极筹划成立MP3协会,以游说国会同意MP3的合法化。值得注意的是,全美最大的唱片公司Platinum Entertainment却未加入RIAA联盟,倒是将MP3技术的应用当作一种非常好的行销手段,通过MP3.com这个每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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