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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法官定位的误区及矫正(第二稿,待修改)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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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论

自1979年以来,我国便开始大规模的立法运动,一项项添补着多年遗留下的空白。近年来,

依法治国更成为全国自上而下的一种共识,并写入了宪法。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及行使审

判权力的法官,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愈加明显,人们呼唤法院和法官实现司法公正的声音也

更加响亮。但是通过对现实状况的考察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在目前,尽管法律体系的建立

有了较大的改观,但是法院和法官由于角色定位上存在着误区,还很难承担起社会中立者和公

平裁判者的使命,也没有建立起自己独立、公正的独特识别符号,相对于社会的需要而言,法

院和法官软弱无力的一面还相当突出。

从司法体制本身来看,与法制相对健全的国家相比,中国的法院似乎没有什么可指责之处,

同样是独立于行政权之外,同样的由宪法确定了独立审判的权力。但深入探究,就会发现其中

有不少与建立现代化法治国家的目标相悖之处。这些相悖之处,与中国强大的传统文化背景有

关,也与中国独特的现代化进程有关。

本文无法将所有的原因一一列举和分析,一则是功力所限,二则为篇幅所不容。笔者仅就

法院、法官的角色定位方面存在的误区,这此误区对实现司法公正、建立法治国家的影响以及

如何矫正等问题作一探讨。这里所说的角色误区,包括在体系设计上给法院、法官定位上的误

区,也包括法院、法官自我认知、自我设计上产生的误区。其中对于法院角色定位的探讨,侧

重于体制的建立和职能的明确,对法官的角色定位的探讨,侧重于人事管理,职业素养,及人

格提升。希望这些探讨能为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提供一些参考。

二、法院角色定位的误区

从宪法到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于法院的职能都作出了一些规定,从而为法院的角色作了一

个大致的勾勒。但是由于司法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致使法院的角色定位模糊不清。

一、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影响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职能,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

从1949年以来,我国法院的设置就与行政机关一样,实行所谓的“以块块管理”为主的模

式,即按行政区划,设立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级与行政区划的级别紧联系),每一级法院受同

级党委的领导,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人们似乎没有感觉到这样有什么不好,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设置使法院成了另一种意义上的“地方法院”。在地方

与地方之间的冲突之间,地方与中央的冲突之间,当地党委不可避免地指挥属下的法院要为本

地“服务”或者“保驾护航”,这就产生了地方保护主义。即使没有上述冲突,当地的党委也

会从本地利益或者所谓的“政治利益”出发,指挥法院如何审理案件,如何“为改革开发的大

局”服务,其背后就隐藏着干扰法院独立审判和因素。

在这种设置模式之下,政府也名正言顺地成了法院实质上的上级。因为根据调查,政府的

行政长官绝大多数为同级党委的第一副书记(极少数为第二副书记),而法院院长连进入同级

党委常委班子的都极少(有不少地方倒是公安局长能进入常委行列),有一部分法院院长能被

选为党委委员。从中国政治观念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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