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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德国、捷克的国有资产出售运作方式及其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启示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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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步深入,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同时各国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在这一背景下,不少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实行了私有化,试图以此提高国民经济运行的效率,同时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使政府能够将主要精力放在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商业环境上。英国、德国、捷克私有化的运作方式各有特点,这是与三国的国情及其设定的改革目标密切相关的。三国国有资产出售的许多经验和教训,特别是其中的一些具体的改革运作方式,对于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一、英国的国有资产出售运作方式

  (一)主要过程  

  英国始于1979年的私有化浪潮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主要出售了那些虽为国有、但已按照市场经济模式进行商业运作的企业,如英国石油公司(British Petroleum)、英国航空公司(British Airways)、爱默森国际公司(Amersham International)和皇家军工厂(Royal Ordnance)。在政府对其资产负债表进行审查之后,这些公司基本上以现有形式被直接出售给私人部门。在第二阶段(始于1984年),私有化的范围扩展到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公共事业部门,如英国电信(BT)、英国天然气公司(British Gas)、苏格兰电力公司(ScottishElectricity),以及自来水公司和污水处理公司等。由于这类公司一般都规模庞大,私有化主要采取了公开上市方式。这一阶段也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了重组以培育竞争性的市场,并且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对私有化之后企业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和价格进行管理,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在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私有化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将那些必须依赖政府补贴才能维持经营的企业也包括进来。这主要包括公共运输系统和邮政系统。由于在私有化之后政府还要继续提供补贴,这类企业的私有化主要采取了特许经营的形式。

  (二)主要方式

  1.交易出售(Trade Sale)

  即通过政府与可能的购买者之间的直接谈判将国有企业出售,有时会包括一个涉及少数投标人的招标,以及一份类似于招股说明书的企业信息备忘录。在这种方式下,投资者常常需要作出新增投资或引入新的管理方式的承诺;同时也会将部分股权无偿分配给企业的原有雇员,这可以看成是对雇员地位变化(由公共部门的雇员变成私营部门的雇员)的一种补偿。

  交易出售主要适用于三种类型的企业:规模较小的;因在短期内面临生存危机而必须尽快出售的;因经营期过短而不符合上市要求的。
  该方式又可以分为三种具体形式:
  (1)将公司的部分股权(通常为足以控股的股权)出售给投资者。
  (2)将公司股权出售给原有的经理人(有时也可以包括雇员),即经理人(和雇员)收购
模式(Management-employee Buy-Outs)。
  (3)将整个公司出售给第三方(常常是本行业的其他公司)。

  2.中长期特许经营

  即授权给私人部门,由后者代表政府负责国有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经营者需要作出新增投资或引入新的管理方式的承诺。特许经营时期的长短可根据承诺投资额的多少或具体业务的不同而调整。在经营期内,私人部门对企业拥有经营自主权,但政府仍可从宏观上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管。经营期届满时,政府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次出让,也可以恢复对企业的直接管理。

  3.股票上市(Public Share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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