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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中的政府角色定位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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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保障制度变迁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作为变迁主体的政府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制度变迁的路径、进程和结果,同时政府的行为也会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
[关键词] 社会保障 制度变迁 政府 

前言
我们正处在一个制度变迁的,变革的社会对支撑的内在需求使得制度变迁理论在被开始引入之日起就备受关注,很多学者不遗余力的致力于理论的介绍、评论以及创新。时至今日,制度变迁理论几乎已渗透到、管内所有学科的理论中,在社会保障方面,对理论的探讨和对改革实践的出现了很多具有积极意义的成果,本文尝试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借助制度变迁相关理论,对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中政府的角色定位进行探讨。

一、 政府的权威地位
林毅夫把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和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后者由政府命令和引入和实行(林毅夫,1989)。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必然要求。建国后,我国逐步建立并完善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以为载体的大包大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随后的40多年里,这种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等方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的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其制度的不均衡,这主要表现为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适应,比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应该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原有的制度显然无法体现效率的要求;再如,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保障的社会化,但是原有的制度远远无法满足社会化的要求。社会保障制度的种种不均衡是诱致性创新无法消除的,只能由中央政府以实施法律或者发布行政命令的形式引入和实行新的制度安排来消除,也就是说,只能以政府为主体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来消除。 论文下载网http://www.lunwen7.com做中国免费论文的倡导者!
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中,作为制度的设计与实施者的政府具有难以撼动的权威,其意愿将
决定制度变迁的目标及路径选择,在具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也是如此,下面通过两个例子对这个问题予以说明。

(一) 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制
养老保险基金是作为服务的消费者参与到资本市场之中的,在关于服务质量高低的信息上,其很难与金融服务的生产者处于相同的地位,即二者之间关于这方面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养老保险基金无法获得关于金融市场和托管人市场的充分信息。而上述信息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以私人物品的形式提供给金融服务的消费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设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从而以公共物品的形式向金融服务的消费者提供尽可能充分的信息;如果市场机制本身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产权界定能力,从而私人提供上述的信息具有获利的预期的话,政府也可以鼓励私人风险评估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从而以私人产品的形式生产和提供上述的信息。需要说明的是,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与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呈反向相关关系,如果养老金基金在没有完善资本市场作支撑的情况下进入资本市场,政府的管制作用更显得必不可少。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合法投资工具是国债和银行存款,但是,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个人帐户的逐步做实,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将是一个必然的选择,这是养老保险社会化特征的重要表现,同时也是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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