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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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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作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是保险合同的重要。但在实践中,仅在我国的《海商法》第235条中有所体现,《保险法》并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可以说“保证”制度并未严格适用到我国关于一般保险合同的规定中,这与英国法中成熟的“保证”有着一定差距。由于“保证”在保险法理论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广泛,对之加以和不乏理论及现实意义。

  一、保险合同法中的保证理论 中国论文下载网http://www.lunwen7.com

  保证,又称特约,美国称之为担保,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特定担保事项,如担保某种事项的真实性,或担保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等。这里的“保证”不同于我国《担保法》中的“保证”,后者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亦不同于英国《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中的任何带有承诺性的条款。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证义务,保险人享有使保险合同终止的权利,但并不能因此而向被保险人索偿。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3条明确规定:保证,意指一种承诺性保证,即被保险人凭此承担做或不做某些特定的事情,或履行某项条件的义务;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实情况的存在。我国地区《保险法》将之称为“特约条款”,规定:“特约条款,为当事人与保险契约基本条款外,承认履行特种义务之条款。与保险契约有关之一切事项,不问过去现在或将来,均得以特约条款定之。保险契约当事人之一方违背特约条款时,他方得解除契约。” 免费论文网http://lunwen7.com

  根据不同标准,对保证可以作如下分类: 论文下载网http://www.lunwen7.com做中国免费论文的倡导者!

  (一)确认性保证与承诺性保证 论文下载网http://www.lunwen7.com做中国免费论文的倡导者!

  确认性保证是指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项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违背这一类条款将导致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承诺性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它要求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始终保持某一状态的存在,否则自违背时起保险合同归于无效。由于被保险人依据确认性保证条款所承担的责任小于承诺性保证,美国法院在实践中规定:除非当事人明确规定是承诺性保证,否则应推定为确认性保证,以有利于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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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明示的保证与默示的保证 http://www.lunwen7.com免费论文下载

  明示保证是当事人双方在保险单及其附件中明确载明的保证条款;默示保证则是非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规定或在习惯中被人们所承认的保证。明示保证并不以“保证”字样的存在而有效,而是可以记载于保险合同被认为合理的任何地方的任何条款,并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合同的目的加以解释。如在Mammone一案中,某人保险其车辆,保证“至今没有并且将来也不会对车辆进行特殊的更改,使其与生产者的原始规格不同”,后来他安装了更宽的车轮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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