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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zp案的特点及其防范对策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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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险zp的特征

  保险zp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保险赔款为目的,采取各种qz手段,骗取保险人赔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保险领域出现的这种违法犯罪现象,其危害性已构成了对保险秩序的破坏,国家从立法上明确界定了保险zp的法律性质,为打击和惩处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保险法》第27条列举了三种保险zp行为,第131条又规定:进行保险zp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3月14日颁布的新刑法对保险zp罪作了明文规定。因此,保险zp行为具有违法与犯罪两种性质,同时受到两个基本法的调整,《保险法》对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刑法》则对构成犯罪的保险zp行为制定了量刑标准。其法律特征是:第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法犯罪的故意,即有zp、非法获取保险赔款的目的;第二,主体的特殊性,即实施zp行为的人必须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第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利用保险合同进行zp的行为;第四,行为的结果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金融保险秩序。

  在我国保险领域中,zp案件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四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二、保险zp的成因 http://www.lunwen7.com--免费论文下载中心提供大量毕业论文.

  (一)从社会环境和zp心理 免费论文网http://lunwen7.com

  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认识的局限性,造成比较多的是从个人的投资回报和利益角度来看待保险,因而,不少人的保险意识有偏差,认为投保得不到赔偿就是“吃亏”,应当说这是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zp的内心起因之一。 论文下载网http://www.lunwen7.com做中国免费论文的倡导者!

  (二)从保险业管理现状分析

  保险人自身制度不严、有章不循,是造成保险zp案件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一是承保核保把关不严。重业务开拓,轻制度管理;重数量扩张,轻质量效益,是近年来保险业过程中的一个倾向性。二是现场查勘不到位:许多案件特别是车险案的第一现场到达率低,现场查勘、调查不及时,第一手资料匮乏,容易使zp者在事件性质、受损程度、证据等方面做手脚、钻空子;三是一些保险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工作粗枝大叶,敷衍了事,不按章办事,对一些本该识破的骗局未能及时发现。有的甚至与zp者内外勾结,共同zp。 http://www.lunwen7.com--免费论文下载中心提供大量毕业论文.

  (三)从法律实施的环境分析

  激烈的同业竞争和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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