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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管理者收购(MBO)的思考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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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部分资产的变现、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

  第四,由于我国MBO收购的股份均为非流通股,其价格的确定多以协议方式,因此公平地确认MBO中股权的转让价格,是防止出现国有资产与集体资产的流失、成功完成MBO的关键。具体的价格的确定则必须遵守严格的资产评估的规范化过程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和量化。而目前我国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尚存在一定差距。

  第五是在MBO完成后,如果监管没有跟上,上市公司有可能出现新的以高管人员为基础的“一股独大”,存在转移公司利益的可能。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职工发起的职工持股会或投资公司的法人代表一般为公司现有的高管人员,MBO完成后公司大股东与高管人员之间如何保持独立、发挥相互制衡的作用就成为了新的问题。

  三、及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加大对MBO的监管

  应该说,尽管目前一些上市公司对管理者收购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管理者通过融资收购所管理公司的股权,完成了管理者向股东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企业理顺产权关系、降低代理成本、建立高管人员激励机制,都具有有积极意义。但作为一种制度创新,管理者收购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实施过程中还面临许多问题。对它的实施过程和进一步发展还需在制度上进行规范,及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加强监管,防止创新过程中出现新问题。

  1、尽快制定针对MBO的股权转让法规。

  管理者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形式,但由于独特的收购主体使MBO具有不同于一般上市公司收购的特点。监管部门应在准备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MBO做出专项规定,对其收购主体、融资、股权转让等环节做出具体规定,明确实施MBO的合法性。

  2、关注收购价格的公允性。

  从现有案例来看,大部分MBO的收购价格低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如,粤美的MBO中第一次股权转让价格为2.95元,第二次股权转让价格为3元,均低于公司2000年每股净资产4.07元,转让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是考虑了管理者对公司的历史贡献等因素而作出的决定,也不违反现有规定。但因为我国长期存在着产权主体缺位问题,如何界定管理者对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贡献就成为确定收购价格的关键,同时,在确定收购价格时,如何保证对管理者原有贡献积累进行补偿,同时又不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就成为监管收购价格的重点关注点。上市公司应需要聘请具有专业水准及资格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一定的原则及方法进行评估,公平地确定MBO中股权转让价格的合理依据,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一个客观的交易价格,这样才能避免集体与国有资产的流失。

  3、严格上市公司实施MBO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从已经发生了MBO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来看,有的没有披露交易价格,有的在收购的原因(意义)方面的阐述过于简单、笼统,没有针对上市公司各自的具体情况说明此次收购活动的原因(意义),有的虽然披露了收购价格,但对收购价格的确定依据未能做进一步说明。另外,在收购资金的来源披露上,一般都是披露为由受让方自筹或自行解决。我们知道,管理者收购所需的资金量是比较大的,一般来讲,这个收购活动的完成是需要管理者通过融资方式来解决,这也是管理者收购属于杠杆收购的一种的原因所在。为此,应要求上市公司加强这方面的信息披露,详细披露收购原因、收购价格、收购价格的确定依据、收购资金的来源等问题。

  4、监督MBO上市公司的完善公司治理,防止出现新的“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

  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活动完成之后,企业的管理层集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如果监管没有跟上,上市公司有可能出现新的一管理者为基础的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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