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宗派势力
“在现代社团出现之前,中国历史上最为活跃的是融宗教、医术、巫术、武术于一体的迷信色彩较浓的门会组织。这些组织有时甚至发展壮大为政治力量,与政治权力相互竞争。” 象宗族组织的命运一样,宗派组织在革命后也遭到了政治权力的强制性割除;然而在改革以后特别是近年来,一度曾经销声匿迹几十年的帮派组织又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零散化到组织化的过程。在乡村政治权力控制较弱的地方,帮派组织的发展犹盛。帮派组织在改革后的兴起除了受传统文化的潜在支持外,还有其现实的原因:改革后政府为了还社会以相对自主性,逐渐减轻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政治控制随之放松。而村民自治组织却没有及时弥补政府权力撤离后留下的权力真空,为帮派组织的兴起提供了宽裕的生存空间。 巴林顿·摩尔曾经指出,在农民面前,为其带来安全感的旧的统治权力消失后,“所有的隐匿的豪杰、不法商人、匪盗之徒以及诸如此类人物都从地下冒了出来,填补目前统治着的倒台所产生的真空。” 尽管改革后的基层政府是主动从乡村撤离,但它所造成的结果——帮派组织的兴起,与巴林顿·摩尔所说的较为相似。政府权力的撤离和自治组织的起步阶段,决定了帮派组织有其生存的空间;由于缺乏相应的对抗力量,注定了帮派组织对部分自治权力的僭取。帮派组织对自治权力的行使一般通过三个渠道进行。其一,通过暴力对村民进行强制。这是较为普遍的活动方式,也是一种较为低级的活动方式。如湖南省永州市从1995年以来先后对12个“严重失控”的村子进行整顿, 这些“严重失控”的村子主要即是由帮派组织进行的一种暴力控制。其二,为村民提供强制性服务。当然,这种服务的出发点并不是农民,而是帮派组织的自身利益,而且这种服务往往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通过这种服务,帮派组织却可能抓住小农意识浓厚的农民,从而为其在农村的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当村民有事不找自治组织而找帮派组织时,帮派组织便在事实上行使了自治权力,并取代了自治组织的“合法性”地位。其三,通过和正式权力的嫁接。这是最为隐蔽的一种形式,也是影响最坏的一种形式。“‘黑社会帮派’和‘白道’势力(即政府中某方面的掌权人物)合流,形成一种对人民的奴役性社会控制力量,使当地人民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连起码的安全保证都没有。” 通过与正式权力的嫁接,帮派组织的活动几乎是公开的和形式上“合法化”了。他们甚至与宗族势力、个别强势精英结合在一起,形成对村级权力运行和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危害的“黑金势力”? ?nbsp;它不仅会侵蚀国家权力,对于村民自治权的良性运作也是毁灭性的打击。
4、经济乡绅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农村正由传统走向现代,乡村社会的“权威”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乡村社会涌现了一大批率先富裕起来的“能人”,也涌现出一批带领农民共同富裕的“贤人”。这些“能人”、“贤人”大多是经济组织的创新主体。正是这些“能人”、“贤人”构成了乡村社会的“自然权威”。有人称之为“经济乡绅”。 随着中国农村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乡绅”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经济乡绅”的影响越来越突出,“经济乡绅”的地位也越来越引人注目。特别是“经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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