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克思从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将国家的本质根植于市民社会中,从而科学的揭示了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主要是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这一角度来展开论述。马克思从对黑格尔的法哲学的批判中得出了他的国家理论。黑格尔在近代开始形成的国家和社会两元化的历史背景下,以其特有的逻辑思维方式论述了国家和社会的不同的质的规定性。他承继了启蒙思想家高扬人的主体性和理性的传统,将人的理性拔到一种“绝对理念”的高度,这对于人的进一步解放有着重要意义。但是他同他以前的启蒙思想家一样,将人看作一种抽象的存在物。这种对人的形而上的认识影响了他对国家的正确理解。在黑格尔看来,国家相对于社会更具有本原上的意义,社会只是绝对精神的特殊领域。马克思对黑格尔这种绝对的国家观念作了中肯地评价:“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作一种矛盾,这是他较深刻的地方。但错误的是:他满足于只从表面上解决这种矛盾,并把这种表面当作事物的本质。”[7] 与此同时,马克思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辩的色彩。社会结构和国家经常是从一定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但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的表现自己的。”[8] 马克思的这种对人的本质的认识,使“人在本质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论断成为必然。而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必然具有坚实的物质基础。正是社会的物质性使得社会相对于国家就更具有本原上的意义。马克思把黑格尔颠倒的国家观重新地颠倒过来,“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他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9]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论述了国家的产生必须从社会中寻找之后,接着就论述了国家是怎样从社会中产生这一问题。在这一方面有最经典论述的是恩格斯。他在掌握了大量的历史材料之后,特别是根据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中的材料,完成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得出了关于国家的科学定义:“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10]所以马克思主义者关于国家起源问题的论述是从历史上的社会物质关系入手的,这是其科学性的原因之所在。
对国家产生的问题,在诺思那里同样是其国家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在批判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国家理论。
他首先批判了理论界的两种国家观念,即契约理论和掠夺理论。他认为契约理论只是解释了契约为什么被订立和契约本身所具有的功能,而没有注意到在实现集体利益时个人利益的状态,在某种程度上丰富多彩的个人利益被忽略了,也就是说这种理论只解释了最初达成契约的得利,但未能说明在国家产生后不同成员如何实现其利益最大化;而掠夺理论虽然注意到了统治者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而向被统治者收取租金的一面,但它仅仅注意到国家的暴力性质,而没有注意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两者之间的互动,实际上被统治者不是完全的无能为力,他们对被统治者也有一种制约的关系。所以他认为这两种理论“都是不全面的。”[11] 在对它们进行反思后,诺思依靠他经济史学家所特有的缜密和严谨,在浩如烟海的经济史材料中,特别是在对英、法、西班牙以及罗马等近现代国家进行分析后指出:“专一的公共所有权的发展,导致专业化和分工的扩大和一种规定、裁决和实施所有权的特殊组织形式国家的出现。”[12]国家的出现是“古代世界最主要的成就”,[13].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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