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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以德“溺职”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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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以德“溺职”          ★★★

公司治理是现代管理的新课题,然而也没有离开传统文化中德治与法冶的老套路,有学者建议在公司治理中实行“严刑峻法”就是一个证明。从公司治理所面临的现实来看,实行更严厉的治理措施即实行“严刑峻法”,确属一种无奈的选择,要想在公司治理中与处于强势地位的管理者相抗衡,一般的说服与劝告往往是扬汤止沸,无济于事,甚至还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假如当处于强势地位的经营者不断吞食国有资产旁若无人,而治理者只是去进行道德劝导,那就正如二千多年前的太史公所说:“言道德者,溺其职也。”(《史记。酷吏列传序》)

在管理力度上,古人把实行“严刑峻法”称之为猛,而把“道之以德”的处置态度称之为宽。在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中施之以宽能够解决问题当然是好事,但是公司治理问题的提出恰恰是施之以宽失效之后的产物。假如职业经理人“败德”行为大量滋生,屡禁不止,采取施之以猛的对策则势在必行。春秋时期著名政治家子产政绩颇佳,临终前告诫继任者太叔:“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左传。论政之宽猛》) 但是太叔不以为然,“不忍猛而宽”,继续实行宽松的政策,结果盗贼滋生,杀人越货者不绝,弄得天下人人自危。太叔这才想起子产的临终嘱托,“吾早从夫子,不及此”,于是改用“猛”的政策,实行严刑峻法,这才使局面得到扭转。公司治理的课题就类似于继任这太叔的使命,不能再以“有德者”自居不肯退而求其次。其实,不论继任者本人是否为“有德者”,以宽服民的政策实行过一段时间之后,必须纠之以猛,这才合乎事物发展的规律,“文武之道,一张一弛”是也。

我们知道,公司治理是两权分立与企业利益主体多元化之后的产物。如果说两权分立是在企业管理中施之以宽的话,那么在它之后应运而生的公司治理必然要继之以猛。企业的所有者将经营权让渡给职业经理人,是基于一种信任,是假定经营者诚实守信和可靠,至少是理性的。但是尽管有一定的“契约”为依托,现实情况复杂多变,“契约”无法事先全部予以囊括,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空子”,结果是失之以宽。纠之以猛是逻辑的必然。其实,在公司治理中如果仅仅以道德说教行事,那它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在没有提出公司治理的课题之前,企业并不缺少这样的机制。仅仅强调道德说教的公司治理,不是机构的重复设置就是在犯太叔的错误,可能会给经营者的败德行为提供庇护的“萑苻”场所。

在公司治理中“言道德者”似乎合乎“荣耻观”的要求,怎么还会是一种“溺职”呢?这是因为严酷的事态发展往往不以人们的善良愿望为转移。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带来了人们价值观念的多元化,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也难免会冲击传统的价值观念。新旧价值观或者不同层次的价值观之间有冲突,而经营者可以在其间左右逢源时,他就有可能会“狎而玩之”,利用其间的冲突为自己的败德行为辩解,从而免除自己的道德义务。例如以甲价值观对抗乙价值观,反过来又以乙价值观与甲价值观抗辩,结果两方面的价值观都没有得到维护,都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以至冲破基本的道德底线,给企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公司治理如果仍然停留在那种期盼道德约束产生奇效的层面,不仅是对牛弹琴,而且像“与虎谋皮”那样的可笑与可悲,甚至将演变成一种姑息养奸,这不是“溺职”又是什么呢?

孔夫子在研究《诗经》的时候说:“毋从诡随,以谨无良;或遇寇虐,惨不畏明。”意思是说,不要放纵狡诈之徒,谨防行为不良的人物;如果不能遏制住侵夺残暴者,他们就会达到不畏王法的严重程度。如果在公司治理中出现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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