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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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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是股东,既不是产权主体,也不是利益主体,对公司事业的推动和经理人员的监督缺乏内生性特质。在改制后的国有公司内部找不到促进公司事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

  二、政府和国企间的母子关系无法否认,政企无法分开

  我国企业改制,基本是借鉴西方国家公司的治理结构。那么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特征是什么呢?第一,法人治理结构是一个有组织的集体,这个集体的权力结构是多元的,它的决策、管理和监督权力应当是分立设置又相互制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必须有明确的划分。一般看来,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是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第二,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同法人财产制度相适应。一般应是由众多出资人投资,按出资多少组成股份并据此分息分红。股票只能在市场流动,不能向企业退资。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支配权分离。第三是以委员会集体决策为基础,表现为委员会成员相互制约和多个委员会机构相互分立,相互制衡。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除以上特征外,因我国特殊的国情和背景,还有以下特殊性。第一,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为前提的,有广泛的职工参与和职工监督。第二,我国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依法选派、推荐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负责人”。为配合经济体制改革,党管干部的方式有所改变,和《公司法》选举领导人的程序相统一。第三,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在国有公司中仍坚持党的领导,强调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此外,在传统企业向公司制企业转轨的过程中,公司法的治理结构没能一步到位,需要一个过渡过程。

  正是因为特殊的国情和历史背景,在转轨的过程中,我国新建立起来的公司身上还深深带有从旧体制脱胎过来的痕迹和烙印,如对企业仍实行部门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干预企业的决策和分配,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上级任命,国有股票不能上市,国有产权不能流通等等。

  导致上述种种政企不分的原因,是因为我国商品经济没有充分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没有建立起来,私人投资能力小。国有大中型企业过去基本都由政府投资,改造成公司制后的大中型企业投资主体仍是政府,政府必然要对企业行使权力。该政府办的事,企业办了;该企业办的事,政府办,政府错位就难以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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