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减持国有股”的背景。
股份减持实质上表现为股权的下降,而股权下降的主要方式是通过股份回购和转让。对于股权回购或股权转让,《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首先,《公司法》第152条明文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虽然法律有如此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遗留问题和股票计划额度管理的原因,我国现行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普遍存在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在总股本中所占比重过大的问题。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资料,到为止,总股本超过4亿元,而国有股占总股本75%以上的上市公司还有十多家,这意味着国有股的减持势在必行。同时,《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2条也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第25条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2)通过公开的交易方式购回;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由上述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减持国有股“是完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合理手段,且其实施过程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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