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硕博网-全球500所高校指定报名中心】
【在职研究生】 【在职博士】 【MBA/EMBA】
  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硕博网 > 论文中心 > 文科论文 > 哲学论文 > 文章正文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主页经济学证券金融公司研究 - 国有股减持: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 国有股减持: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
中华硕博网(http://www.china-b.com)全球500所高校指定报名中心--当前位置:主页经济学证券金融公司研究 - 国有股减持: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 国有股减持: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
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已明确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而且,对国有经济控制力的表现也进行了阐释,其中指出,“国有经济应保持必要的数量,更要有质的提高”。按照人们对“控制力”的通常理解,只要是在总数中占50%以上,就表明了这个数在量上占有优势。但如果从股份制的角度来看,起主导作用的股份数量并不一定必须占总股本的50%以上,如果股权相对分散,只要拥有10%甚至5%的股份就可以支配其他90%以上的资产,就能实现“控制力”。因此,在保持“控制力”的前提下,国有股的适当减持,并不意味着国家作为大股东地位丧失,更没有否认国家资产的公有制。相反,由于国有股减持将给公司治理结构带来的改进作用,使所有者的监督和约束更加强化,以保证经营者尽心地经营国有资产,从而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这样,国有经济在保持必要数量的同时,也真正得到了质的提高。

  3.“减持国有股”的背景。

  股份减持实质上表现为股权的下降,而股权下降的主要方式是通过股份回购和转让。对于股权回购或股权转让,《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首先,《公司法》第152条明文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虽然法律有如此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遗留问题和股票计划额度管理的原因,我国现行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普遍存在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在总股本中所占比重过大的问题。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资料,到为止,总股本超过4亿元,而国有股占总股本75%以上的上市公司还有十多家,这意味着国有股的减持势在必行。同时,《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2条也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第25条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2)通过公开的交易方式购回;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由上述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减持国有股“是完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合理手段,且其实施过程不存在法律障碍。

上一页  [1] [2] 

 相关热词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