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独立董事激励机制现状
我们根据《中国证券报》2003年1月16日起至4月1日止披露的上市公司年报,选取了364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占2002年1224家上市公司的30%),对其独立董事激励机制进行考察。按照《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应该在2002年6月30日前达到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的标准。在样本中,除五粮液。四川长虹等12家上市公司没有或只有1名独立董事外,96.7%的上市公司达到了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的要求,其中刚好达到2名独立董事的公司数最多,有246家,占样本总数的67.6%;中原油气、万东医疗、亚泰集团3家公司有5名独立董事;内蒙包钢、浙江富润2家公司有6名独立董事达到最高人数。
通过对样本公司的考察,我们发现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根本就是无效率的:独立董事的四种主要激励措施没有得到综合运用,声誉激励。控制权激励和风险激励并未被上市公司真正纳入到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概念中;大部分上市公司仅局限于采取津贴激励的方式,但从津贴激励的上看,又不能满足激励设计中最基本的参与约束与激励相容约束条件。具体说明如下:
1.声誉激励。指通过让独立董事以声誉作为担保物,或者提高独立董事的声誉来激励独立董事行职时做到诚信勤勉。一般说来名人对声誉更加看重,所以聘请名人作独立董事,声誉激励的作用将更显著 (Fama&Jensen,1983)。故实际中一些上市公司热衷于聘请著名学者、专家或退休官员,但其真实原因更多的是通过让名人当独立董事来提高公司的地位或增加公众对公司的信任度。这样独立董事的声誉就转变为保护公司的资源,这难免造成所谓的“花瓶董事”、“人情董事”现象。《指导意见》中规定“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连续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但当有的名人独立董事确实连续3次不参加董事会议时,公司碍于情面等原因不但不解聘,还照样发其津贴。而有些公司则走向另一个极端,他们根本未将独立董事视为董事,如样本公司里的“万向钱潮”,“宁波维科”、“唐山钢铁”,“ST厦新”等12家公司在“金额最高的前3名董事报酬总额”栏下均披露为“0”、“无”或“不在公司领取报酬”,但同时又在“独立董事津贴”栏中标明了独立董事的津贴数;还有的公司甚至未将独立董事列在董事名单之列。足见在这些公司的高层领导中,独立董事只不过是为应付证监会的规定而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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