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投资公司发展中亟待解决的主要
我国的国有投资公司发展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是服务于国有改革而出台的配套措施,原初设计的主要功能定位是专门为实行“拨改贷”后的国有企业提供资本金的股权性投资机构。经过10多年的探索,尤其是90年代后期投资体制改革推动下的较快发展,国有投资公司机构数量和资金规模都得到较大的扩展,而且投资结构已由单一性向多元化转型。据国家投资委2003年年会工作报告提供的统计数据,至2002年底,全国72家会员公司总资产达4579亿元,净资产2594亿元,注册资本121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3%、14%和36%;除6家少量亏损外,其余66家公司盈利,税后利润65亿元,其中税后利润超亿元的公司达17家;总体负债水平在30%左右,大大低于国有企业的平均水平。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国有投资公司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存在许多有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
1.国有投资公司定位不明确。从职能定位上看,国有投资公司一般应定位于企业层面,其本质规定是作为政府投资主体,通过投资和持股两种方式为国有工商企业提供权益资本。依据是否具有直接盈利性,国有投资公司可划分为国有投资控股公司和国有政策性投资公司两种类型。但我国的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根据其职责任务类型的不同,有的执行的是行政性职能,有的执行的是事业性职能,只有一部分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性质,但真正按企业化运作的国有投资公司却比较少;在经营业务范围上,有些国有投资公司商业性投资与政策性投资不分;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结构中,有些国有投资公司既充当行业主管部门又行使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主体的职能。职能定位的不明确,造成许多国有投资公司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越位、错位或缺位,从而限制了国有投资公司的发展。
2.国有投资公司运作不规范。现行的国有投资体制一般是在各个系统内部封闭运行,一切规费资金由各个部门自行征收使用,对外融资又实行统贷统还,独立设置项目法人,再加上不受制衡的招、投标市场,导致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绝对化。这既是腐败之源,同时也不,不,增加了运行成本,降低了投资质量。另外,还有不少投资公司的主要利润来自于短期联营、委托贷款等业务,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非银行机构不能够直接从事对企业的信贷业务和资金拆借业务。这意味着公司从事的短期贷款融资活动,从和实践上讲,均带有违规违法操作的色彩,蕴含极大的政策风险和经营风险。
3.国有资本退出机制不健全。对于投资者来说,吸引投资者从事投资的最重要原因是为其带来的回报。为了取得收益,投资活动需要一个可靠的投资退出机制为之提供安全障碍。一方面,由于投资决策不科学,投资项目效益低下,导致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回报和本金回收困难。据国家计委投资司1997年的一项抽样调查,山东省“八五”期间国有大中型项目能够完全还本付息的仅有5%;另一方面,企业与国有投资公司的债权存在软约束,股权转让渠道不通畅。资本的退出机制则是投资成功的基本保障,如果没有可行的资本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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