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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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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公司的立法地位不明确,运行管理无法可依。其次,现行税收政策不合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高产品的增值税。按照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由于高科技产品附加值高而消耗的原材料少,允许其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少,同时技术转让费不能抵扣,按照销项减进项办法,高科技企业承担的增值税就比一般产品高。二是投资收益所得税。国家对高科技企业已有一定税收优惠政策(如享受15%所得税税率)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风险资本投资于高科技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或分回利润要双重征税,投资于高科技企业风险大、优惠政策少,无法有效引导广大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也无法促进风险投资的高速发展。三是知识产权的“身份”。我国现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条例》规定:“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所持股份,其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规定:“股东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特殊情况下必须超过20%的,应当经公司审批部门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0%.”这些规定都没有考虑风险企业的特点,与知识经济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四是产权转让。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能印制股票,只发股权证明,该证明记名,但不上市交易,仅作为资产证明和分红依据。《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公司设立股东会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公司不设股东会的,由董事会讨论通过。股东会不同意转让的或全体股东未一致同意转让的,应当由其他股东购买该出资。”风险企业投资者不能自由撤出其投资,这对风险投资的发展显然是不利的。

  三、加快我国中小企业利用风险投资的对策

  (一)积极培育中小企业融资市场

  风险投资发展的核心是风险资本市场的培育。风险投资本身就是强调投资者通过市场的选项约束和激励机制来运作。因此,发展风险投资首先就要建立二板市场及其运作体系,创造资本的“卖方市场”运作机制和环境,进而在此基础上构造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资金融通效率的提高和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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