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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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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国内相关不配套,使国有职工持股的实践障碍重重。《信托法》的颁布实施,使得信托方式成为职工持股的解决方案之一。本文就职工持股信托方案的设计原理、功能解析、方案设计、操作流程、盈利模式、风险及其控制、市场空间、实践意义及尚存的等逐一进行了探讨和,以期对信托解决方案的可行性有一更深入的了解。

  第一部分 职工持股实践的需求分析

  广义的职工持股包括经营者持股(或叫管理层收购,即MBO)、员工持股(或叫雇员持股,即ESOP)和混合持股等多种型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职工持股予以明确规范。在职工持股的具体操作中,都会遇到一些无法回避的法律障碍,突出表现在职工持股的主体资格、融资贷款等方面。

  一、职工持股主体资格问题

  1.持股主体由谁充当。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过50人时,由谁来持股。职工持股会没有法律地位,就无法作为一个企业发起人,参与企业的发起设立。1999年民政部停止对职工持股会的审批,股东超过50人时,无法回避公司法的限制。

  2.职工持股会或工会的社团法人身份与职工持股的赢利动机相矛盾。社团法人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而职工持股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这就与《工会法》和《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这是民政部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的原因。

  3.以新成立公司的方式完成出资,不仅同样有人数的制约,还会受公司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的制约。

  二、职工持股融资的法律障碍

  1.银行股权质押贷款难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职工持股不能直接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允许从事股票业务和信托投资;《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因此,目前操作的银行融资大都是通过股权质押贷款的形式完成,如粤美的通过信用合作社质押贷款。但在这种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个时间差,即当收购人在股权没有转到其名下的时候,他无法用股权质押,而股权转让一般要求支付完股权转让款,因此这种时间差有时会引起一些非法的资金流动。另外,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对股权质押贷款非常谨慎,持不鼓励原则,折现率很低,因此一般不能完全满足收购人的资金需求。

  2.民间贷款和委托贷款代价高

  很多MBO和ESOP的融资求助于民间投资,有的可以称作是职工持股的“私募基金”,但这些民间资本往往另有所图。他们要的不是低于8%的贷款利率,因为他们的资金往往有较高的资金成本,他们真正想要的是股权,用和管理层同样的价格购买的“战略持股”的股权,以及管理层和员工无法按时还款而质押的股权。下来融资的成本非常高,而且经常会导致一些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另外,由于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之间相互借款,因此民间投资往往采用变通的委托贷款形式,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可根据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利率等代为发放贷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商业银行只收取手续费。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确实可以解决部分收购资金问题,只是进一步增加了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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