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涵义与特征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c3,。盈余管理是指在CAAP(公认会计原则)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使经营者自身利益或市场价值达到虽大化的行为‘4)。据此,笔者将关联交易盈余管理定义为:上市公司控股大股东。管理当局为误导财务信息的使用者,利用现有制度的缺陷和会计政策的选择,灵活绕开会计制度的规定,通过构造关联交易和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管理,追求其自身利益的行为过程。我国关联交易盈余管理具有以下特征:
(一)主体双重性。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和其大股东(通常是原国企改制形成的母公司)分别是台前、台后盈余管理的主体。
(二)客体多样性。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客体不仅限于有形资产,还包括股权、债权、盈利机会以及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此外,行为(如提供劳务、代理等)也成为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客体。
(三)形式多样化。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盈余管理不仅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而且还通过虚构关联交易和现有制度存在的缺陷等。
(四)收益主体复杂化。西方盈余管理中收益主体一般是管理者,而我国的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收益主体不仅包括上市公司管理当局,而且还包括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政府官员以及关联企业。
(五)存在的普遍性和隐蔽性。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不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以及我国股市先天制度缺陷等多方面因素,使得关联交易盈余管理已渗透到不少企业。而关联交易盈余管理是在关联企业内部间进行,又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外部人员(如上市公司的公众股东)很难了解交易的内幕。这一特征也为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盈余管理欺骗股东、谋取不当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内部动机
(一)发行股票,包括取得上市资格、配股和发行新股。我国上市公司大都是通过由集团公司剥离部分优质资产而成立一家股份公司上市的。集团公司为了最终使上市公司成为其持续不断的“提款机”,在公司上市之前,大股东总是想方设法帮助其上市,在其配股与发行新股阶段又不惜一切代价帮助具配股与发行新股。而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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