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据美国标准普尔公司2001年的一项调查,结论是“亚洲国家的企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如果不做根本性的改革,任何管理技能的提升与实力的,都不足以让亚洲企业在国际舞台立足。”[5]在欧洲,欧盟要求,前东欧国家的企业,必须改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特别是提高审计质量,增加透明度,只有这样,才能加入欧盟[6].
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界定
我国讲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国际上被称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corporate governance)。十六大报告版用的就是“corporate governance” [7]. 在上将“corporate governance”译成公司治理,在实践中既有利于解决治理结构,也有利于解决治理机制问题,最终才能真正提高治理效率。国内一些专家认为,我国有关公司治理研究与实践的一个误区,就是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同于“公司治理”,使人们只注重治理结构、而不注重治理机制问题,造成了国企改制的“翻牌化”,新三会的“空洞化” [8].所以,本文后面用的公司治理,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国内外理论界对公司治理的概念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探索,但仍存在不同看法。最狭义的概念界定,只局限在董事会的体制安排上;广义的包括股权结构、资本结构、银行体制、企业购并、公司控制权市场、产品市场竞争度、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兼顾等。比如,在加拿大,《2002年政府向国会有关国企的报告》中,有关公司治理的十分宽泛,包括治理、董事会的评价及更换、董事、董事薪酬、利益冲突、董事会与经营班子的关系、对首席执行官 (CEO)经营业绩的考评、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公共政策的目标、风险确认与管理,以及CEO的继任计划等[9].
2001年在中国召开的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上,日本学者平田光弘先生提出,在公司治理的研究方面,当务之急是各国学者要对公司治理的关键词进行国际比较,以便取得共识[10].2003年10月27日,美国《华尔街日报》刊登了一篇特别报道,主要是采访美国企业界、理论界和政界的一些要人,探讨公司治理。这篇报道的第一句话是:“在过去两年,很难找到一个词能像公司治理那样,既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又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混乱”。引起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司治理的概念不清,比如,究竟什么是公司治理?什么是好的公司治理?[11]”
公司治理与企业管理(corporate management)是不同的。通俗地讲,如果说企业管理主要是指经营班子对一般员工的管理,那么公司治理则指股东、出资人、所有者(委托人)对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代理人)的管理,按照代理理论,就是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管理。在这个意义上,公司治理更接近于我国国企领导班子建设的概念,只不过公司治理强调的是经济逻辑、逻辑,而领导班子建设强调的是逻辑。可以讲,公司治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没有好的公司治理,很难有好的企业管理。
一般地讲,公司治理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治理结构(governance structure),另一个是治理机制(governance mechanism)。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等。治理机制包括用人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比如用人机制又可细分为董事长人选、独立董事人选、CEO人选等。这两者共同决定了治理效率的高低。
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资本结构以及治理机构设置等。解决一股独大、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等,属于治理结构的问题。我国在国企中建立的党组织、职代会等,也属于治理结构问题。治理机制,有企业外部的,最典型的是资本市场的监管,也有企业
| 相关热词搜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