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企的“一股独大”
在许多国家,不论国企还是私企,上市还是非上市公司,大多是一股独大的。2002年英国出版的《欧洲的公司控制》一书[16],介绍了由“欧洲公司治理协会”组织的对奥、意、比、法、德、荷、西、瑞典、英、美等10国公司治理的比较研究。主要理论观点如下:
第一, Berle等人的理论。1932年,根据对美国公司的,他们得出以下结论:一方面两权分离,经济上带来了高效率;另一方面也带来了经营者可能并且经常违背股东利益的问题,也就是所谓“经营者强,所有者弱”的问题。此后几十年,西方有关公司治理的研究,大多是以这一研究为基础的。
第二,Franks等人的理论。1995年,他们提出了两权分离的两种类型。一种是外部型,以美国公司为典型。另一种是内部型,以欧洲大陆公司为典型。欧洲大陆企业的特点是,公司很少上市,即使上市,股权也高度集中。比如,在法、德两国,最大的170家上市公司中,80%的公司拥有一个股份超过 25%的大股东。大股东主要为两类:一个是家族,一个是其他公司。这与美、英的公司形成了鲜明的差别。Mayer还通过对德、日企业的研究后认为,在西方经济学界曾流行的公司治理类型区分法,即德、日的银行导向型模式和英、美的市场导向型模式,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德、日两国的银行在监督、控制公司方面,并未发挥什么特殊的作用。
第三,La Porta的理论。1999年,通过对27个国家、每个国家选20个最大企业的研究,他发现两权分离的内部型,不仅在欧洲大陆,而且在全球也是主要形式。相反,外部型只存在于美、英等少数国家。出现这种情况,最重要的原因是绝大多数国家都缺乏有效保护小股东的法律。
第四,“欧洲公司治理协会”的理论。90年代后期,他们对欧洲大陆企业作了比较研究,并提出以下结论:一是欧洲大陆企业投票权的集中度,显著高于英、美国家。欧洲大陆企业控制权,往往只集中在一个绝对控股的股东手上,第二、第三大股东所持的股份都很小。相反,在英、美的公司,一般不存在一个绝对控股的股东,而且第二、第三大股东所持的股份与第一大股东也相差不大。二是最大股东在欧洲大陆企业大多是家族,在英美大多是经营班子。三是在欧洲大陆,一般情况下存在一个绝对控股的家族股东,但只要不是自己而是委托他人经营,股东的控制仍较弱,“经营者强、所有者弱”问题,也仍然存在。
综合上述研究,并结合我国国企的情况,可以看出在股份公司,股权结构、股权性质与公司治理的关系:一是股权分散情况下,只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即经营者损害股东的利益。比如,美国多数上市公司的情况。二是股权集中情况下,存在两个突出问题,即经营者损害股东的利益,大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比如,欧洲大陆许多公司的情况。三是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情况下,则存在三个突出问题,即经营者损害股东的利益,大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以及大股东代表损害大股东的利益。比如,我国不少国企的情况。在这个意义上讲,调整股权结构,可以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或者加强对国企出资人代表包括国资监管机构自身的监管,强化对他们的激励和约束,也可以使他们更好地代表大股东的利益。
二、同一行业公司治理的国际比
| 相关热词搜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