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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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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但该法又对经理的职权明确加以列举。这种经理职权法定化的做法“反映了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制度对传统企业领导体制的继受”[10]。这种做法,使得董事会职权被形式化,公司业务执行权实际上被经理取代了。此外,还有学者认为,“董事会没有行使监督职能”[11],也为公司治理结构立法的缺陷之一。对此笔者不能赞同。董事会监督职能不需法定化,如法定化,则可能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发生混淆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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