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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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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上市公司信息的有用性,新的上市公司理论强调投资者、管理者和经营者信息需求意愿在上市公司信息制造过程中的约束作用,即上市公司信息供给必须反映和满足公众需求。这种变化的实际涵义在于,尽管财务信息来源于企业组织,但单纯的企业组织理论已难以对上市公司信息结构作出满意的解释。企业组织与公众信息需求是决定上市公司信息结构的两大基本因素。

  TRUEBIDOD报告所引起的上市公司信息革命,对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效率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它不仅将上市公司信息质量直接指向信息的有用性,指向对公众和机构相关性决策需求的满意程度,而且是对传统上市公司信息制度的一种前所未有的挑战。因为以信息有用性为目标的信息披露体制,本质上是一种信息需求主导型而非信息供给主导型上市公司信息体制。这已经触及到了传统上市公司信息制度的坚硬“内核”:上市公司信息供给的目的在于为企业契约的监督提供一套按照规范化标准计量的数据性工具。然而,西方主流上市公司信息理论在推动上市公司信息由“监督工具”向“决策有用”转变的制度创新中,由于单纯地强调上市公司信息结构与信息含量的变化,缺乏相应的机制建设,尤其是缺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诚信机制的建设,使得这种制度创新缺乏必要的微观基础,尤其对于市场体制发育尚未健全的经济体系来说更是如此:

  一方面,所谓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是企业按照一定的准则、和惯例向包括资产所有者在内的公众所公开的企业财务信息。但是,向公众公开披露的上市公司信息来源于企业资产配置所引起的财务信息。显而易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首先便取决于企业的财务信息质量。然而,正是在这一环节上,公众作为上市公司信息使用者或需求者处于委托人的地位,或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从而,信息需求方难以控制具有代理人行为特征的上市公司的信息制造过程,无法决定上市公司信息质量。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受利益驱动,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委托人将面临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因此,即使存在标准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也不能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换言之,要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决策有用原则的实现,离不开对委托人“道德风险”形成有效防范的约束机制。

  另一方面,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披露原则也没有体现信息披露诚实信用的收益性。实际上,财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既是一种制度要求,更是一种道德要求。这意味着在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一种行为基准。所谓行为基准,就是说人们不可能从诚信中获得额外的报酬,诚信不过是获取正常利润的“入场券”而已。但是,诚信的“基准化”在现实世界中不过是一种理想化的构想。由于现实世界存在大量的道德“失范”或“败德”的引致行为,从而诚信的收益就只能被体现在非诚信的负收益上;换言之,诚实信用的信息披露的边际收益等于信息欺诈的成本支出。而信息欺诈成本又是由社会反欺诈的力度决定的。由此可见,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微观基础在于“反信息欺诈”的制度设计。

  总之,实现上市公司信息从监督工具到决策有用转变,建立一个决策有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能单纯依靠财务会计信息结构的调整,还必须强化反信息欺诈的机制建设。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以提高信息欺诈成本的方式对信息供给的诚信进行“逆向定价”。反信息欺诈是维护社会经济信息供给行为基准的微观基础,是对信息制造者信息供给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一种制度设计。

  二、财务信息被披露诚信行为的逆向定价:信息欺诈成本

  传统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特征,在于信息披露主体(信息供给方)的行为除了受上市公司制度、规范和惯例等制度性因素制约外,信息披露的时机、规模与质量主要是受主体自身的道德约束。这种约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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