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退出的基础和规定
退出机制的安排是独立董事制度有效运作的必备条件之一,根据法律规定,独立董事的退出可以分为四类:
1.任期届满离职
《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2.未尽职责的撤换
《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连续3次没有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董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但同时赋予独立董事认为免职理由不当时的发表声明权。独立董事被撤职是公司内部矛盾表面化的一个重要表现,这种极端的情况并不多。
3.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消极任职条件的免职
《公司法》在第57-63条中规定了董事任职资格的限制,包括身份限制、偿债能力限制等,这些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4.主动提出辞职
这是独立董事的权力之一,当其基于种种原因不能或者不愿继续担任独立董事时,可以行使该项权力。,采取这种退出方式的情况占绝大多数。
以上法律规定形成了我国独立董事退出机制的基础。显然,该机制目前非常薄弱,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独立董事的退出现状
一、独立董事退出现象统计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行至今约两年多,上市公司所有独立董事的任职情况见表1、表3.
其中,“其他”一项包括因病去世3人,任期未满被公司股东大会罢免4人,辞职得不到批准只得留任的有3人。
通过调查统计可以得知,截至2003年11月30日,我国独立董事的队伍已经初具规模,共有4120人正在或者曾经担任过独立董事,其中有10%左右因为各种原因退出,其中非正常退出(辞职、罢免等)占5%左右,占整个退出人次的50%左右;有1249家上市公司已经建立起了独立董事制度,其中有24%左右的上市公司存在独立董事退出现象,其中非正常退出占12%左右,占存在退出现象的上市公司的50%左右。这些都说明独立董事退出现象,尤其是非正常退出,已经不是可以忽略的偶然现象,其背后所隐含的各种深层次的信息,值得投资者充分关注和深入探究。
二、独立董事退出的公开原因
独立董事退出的原因多种多样,根据我国上市公司公告材料,其公开的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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