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委托或合作投资
1.委托投资。如果上市公司面临投资项目周期长、风险大等因素,则可将某一部分现金转移给母公司,以母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资,将投资风险全部转嫁到母公司头上,而将投资收益的回报确定为上市公司当年的利润。
2.合作投资。一旦上市公司发现净资产收益率难以达到配股的要求,便倒推利润缺口,然后与母公司签订联合投资合同,投资回报按测算的缺口利润确定,由母公司让出一块利润,上市公司不便在公告书中向投资者披露投资何项目及短期有如此高回报的缘由了。
(五)托管经营
在股票市场上,由于缺乏托管经营方面的法规规定度操作规范,托管经营的操作却是偏离惯例,纯属利润操纵的工具。
1.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委托母公司经营,定额收取回报,上市公司既回避了不良资产的亏损或损失反映,又凭空获得了一块利润。
2.母公司将稳定的高获利能力的资产以低收益的形式委托上市公司经营,在协议中将较多的以较高的比例留在上市公司,直接增加上市公司利润。
(六)资产转让置换
通过资产转让置换,从根本上改变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长期拥有“壳资源”所带来的配股能力,对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都是一个双赢战略。但是,由于中国《公司法》仅于1994年7月1日、《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因此时公司价值评估缺乏相应的体系及操作规范,公司并购的法律和财务处理尚不完善,加上地方政府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主观上的刻意参与,使得资产转让置换得以通过不等价交换来操纵利润。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1.违背市场原则,不考虑资产真实质量和获利能力,将公司价值等同予按成本法评估公司的净资产。公司价值评估基于购买者持有资产的用途、企业是否持续经营、资产的获利能力等情况而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并进行比较,主要有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不分具体情况统一采用成本法评估不能反映公司的实际价值。
2.购买母公司优质资产的款项挂往来帐,不计利息或资金占用费,上市公司自然一方面获得了优质资产的经营收益,另一方面不需付出任何代价,而实际上转嫁给母公司承担。
3.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和等额的债务剥离给母公司或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金蝉脱壳,以达到降低财务费用、避免不良资产经营产生的亏损或损失的目的。为了达到支持上市公司的目的,母公司将优质资产低价卖给上市公司,或与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特别是长期投资的购买和置换方面)进行不等价交换成为资产转让置换的主要手段。
4.在被收购企业的利润何时应纳入收购方的投资收益或利润的会计处理上存在着随意性,对收购价格包含的利润如何处理也无规章可循,从而为收购方调节利润提供了手段。我们可以把收购企业的过程根据双方签订协议日、政府批准日、公司股东变更注册日和实际接管日划分为若干连续的阶段,按照国际惯例,应从实际接管日开始,被收购企业的盈亏才纳入收购公司,而接管前被收购公司所含的利润应视同收购成本,不能作为利润。而中国目前对此尚无具体规定,收购方为了操纵利润,均将利润计算日提前;将收购价格中所包含的利润不作为收购成本,而是为收购方的利润或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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